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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 职工辞职获补偿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07 07:56:03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社保,这样的“临时工”能维权成功吗?答案是肯定的。

齐朝庆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到某建工公司任材料分管员。当时双方口头协定,他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12000元。在此期间,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2015年3月,齐朝庆辞职后,就补偿问题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其向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针对此案,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健说,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属于“过错在先”,劳动者可以据此辞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齐朝庆的辞职行为、补偿要求均合情合理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系违法,劳动者有权随时(离职或者在职)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怎么回事?王健介绍,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关系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情形并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齐朝庆月收入15000元,仲裁委裁决的165000元即是这样算得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健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没有社保就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实际工作中,凡遇单位不签合同、不办社保的情况,职工可单方面提出辞职并获取法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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