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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积金提取规定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10-19 11:15:19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购买、建造、装修、大修有自有产权的自住房屋(以下简称自住房屋);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而租赁商品房缴纳租金的;
(四)租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缴纳租金;
(五)定居国外(边境);
(六)正式退休;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具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和子女必须至少与购买房屋的雇员配偶之一年龄相同。户籍;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同一户籍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职工、配偶、共同借款人和共有财产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具有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当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且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五条职工及其继承人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封存,然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封存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必须先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有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住房支出。、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房屋。
第八条职工有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贷款总额。已正常还款(不含提前还款部分)。员工每次提前还贷,可提取一次贷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贷金额。
第九条职工在本市租赁商品房并固定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在本市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金额,不得超过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向社会公布的金额中心;职工及其配偶在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时提取的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
第十条职工及其继承人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规定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提取申请人以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方式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全额退还,并限制提取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涉嫌伪造、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发票、房产权证的行为。、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注中字[2018]5号)自2021年8月10日起废止。
(来源:济南社保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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