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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作出后对劳动关系有异议 可否申请复议机关一并处理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6-30 22:17:08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黄某系永华商城的售货员,但从2013年2月份开始就未上班。6月,黄某到商城结算工资,恰巧售货员谢某在搬运货物,黄某在帮忙的过程中被货物砸伤,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黄某属于工伤。永华商城认为,黄某因长时间未上班,已不是该商城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黄某受伤也就不属于工伤。永华商城因此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认为,永华商城是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因此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材料,但是,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不能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时,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救济途径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无论哪种途径,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工伤认定这一行政行为,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进行确认。所以,不管工伤认定是否作出,一方对劳动关系存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应先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异议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再据此对工伤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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