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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怀孕“我”做主!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1 17:55:04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近日,河南焦作一家信用社关于女职工怀孕的内部规定引起人们热议,其中要求女职工“怀孕须排队”。据悉,该单位出台此项规定的原因是目前女职工大多在适婚年龄,扎堆生育会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
扎堆生育影响工作安排能成为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怀孕”的理由吗?此种安排是否合法? “怀孕须排队”规定太“霸道”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即妇女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时间,而该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女职工生育时间的内容则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 另外,该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还指出,一旦生育计划确定,务必依此执行,否则将受到处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该用人单位规定的对未按照计划而怀孕的女职工进行罚款、扣发工资等处罚措施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综上可知,女职工有权不执行此内部规定,如果因此受到单位处罚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场半边天权利要知晓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此规定,即处于“三期”阶段的女性职工,除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几种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职工一旦怀孕会影响工作效率,更有单位视怀孕女职工为包袱,欲甩之而后快,而找出各种理由将“三期”女职工辞退,此种做法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为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是女职工,用人单位也须为男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有权要求其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为更好地保护女性健康,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例如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孕期不得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等,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此外,女职工还享有平等就业权、产假哺乳假等诸多特殊权益。 权利被侵犯维权要合法 虽然我国相关劳动法律对女职工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视情形对其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治理,或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其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诉。 同时,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女职工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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