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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须为全部职工办工伤保险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21 17:41:38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昨日,西安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总工会、市棚改办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在我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市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1%。缴费。 7月15日前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7月15日前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调整费率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注册地不在西安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西安承接施工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含在本地或外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 新录用人员应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应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资料在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在地开发区不能办理的,按其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已开工的企业应在7月15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结后10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向参保所在地地税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从业人员名单。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应在其上岗前将从业人员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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