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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签收诉讼文书 仍视为送达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6-25 18:49:14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案例

黄某与吴某本系夫妻。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共同债务未予处理。判决做出后,法院电话通知两人领取民事判决书,黄某于近日到达法院,在查阅判决书后,坚持要求法院处理债务问题,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向其解释,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并明确告之拒绝签收亦视为送达后,黄某仍然拒绝签收。法庭遂对黄某拒绝签收的行为进行拍照,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评析

目前,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大难题,影响了案件的审结时效。针对这一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故黄某虽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但仍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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