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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奖惩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6:18:14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奖惩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肯定会包含劳动者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惩处条例。而法律、法规对惩罚均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一般都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来制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惩罚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是最易发生争议的。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惩罚制度时,要把握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不追及既往原则。不能依照在后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规章制度施行前的行为进行处罚,避免用人单位临时设法,随意处罚劳动者。

二是限定性原则。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惩罚事由一般都限定在维持用人单位秩序所必要的范围内,除此之外,不再加设其他理由。对规章制度中列举的惩罚事由,也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最好能制订实施细则。

三是相当性原则。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惩罚种类和程度,必须与劳动者的某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相适应,尤其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能够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已无法与之保持劳动关系,或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会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这样可以避免对劳动者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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