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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传染病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6:16:14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传染病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二、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拖欠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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