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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需依法唤醒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6-25 18:44:04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带薪探亲假,如果不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人,真的还不晓得这回事。显然,国家1981年出台的这个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是被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略,就是被员工自动放弃了,即便知道,也不敢休、休不起。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公务员之外,在企业单位上班的职工一直被一个现实问题所困扰,那就是各单位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如果休上长达40多天的探亲假,要么只能拿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要么因为达不到考核所需要的绩效,被待岗、甚至走人。而国务院当年出台的政策,按照常识理解,应该是既可拿基本工资,也可以拿绩效工资的。 显然,探亲假政策难以执行或执行走了样,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有很大关联。因此,对于探亲假需要依法唤醒。 从现实来看,一是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比如“带薪年假制度”,比如现行“劳动合同制度”,都要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装糊涂,故意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让劳动者休探亲假和带薪年假,那么就必须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而让劳动者能够挺起腰板说话。二是要从法律层面建立起司法救济制度。有人说得好,社会发展到今天,劳动者在一家单位,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工资报酬满足,更需要有真正的人文关怀。说白了,就是要把员工当“人”看,充分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体面地、有尊严地劳动,而不是时刻担心“病不得”、“休不起”,要不饭碗就没了。 无疑,依法唤醒探亲假,既靠各用人单位的法纪自省自警,更靠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能切实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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