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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规章制度的三要件?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3:46:37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规章制度的三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执行,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 二、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草拟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就此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几步民主程序: (1)将草拟的规章制度内容交由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案交由全体职工讨论; (2)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3)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要进行分析加工,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前述程序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严格按照此操作,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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