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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5:31:06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也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