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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5:52:01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产假有多少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是否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晚婚晚育的产假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各地对晚育假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修订)》第十九条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九条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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