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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女职工在孕产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6:44:09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符合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女职工在“三期”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女职工在“三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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