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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用人单位可否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4:12:16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用人单位可否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除非发生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否则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1小时或3小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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