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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不赔偿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7:13:59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髙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2、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

3、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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