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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时,对裁减人员规定?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7:00:58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裁减人员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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