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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作者:众诚视野 发布日期:07-15 16:21:10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一、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二、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髙、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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